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邀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陳運財教授講授「刑事程序一部上訴的光和影」新聞稿

字型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邀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陳運財教授講授「刑事程序一部上訴的光和影」照片1

110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關於上訴之規定,惟該次修正實務上衍生諸多適用上之爭議,為釐清該條規定之適用疑義,本院於112年10月20日邀請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陳運財教授以「刑事程序一部上訴的光和影」為題進行專題演講。由黃瑞華院長主持,本院暨轄區地院及臺南高分檢司法同仁、律師與法律學界計約百人與會參加。

    黃院長致詞時表示,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修正後實務上之適用爭議,除最高法院召開刑事庭庭長會議凝聚共識外,亟待學界以不同角度一同深入探討。陳教授是我國在刑事訴訟法方面耕耘不輟的專家,期盼藉由陳教授分享日本比較法學的觀點,帶給實務新思維的啟發。

    陳教授首先說明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之法制沿革,早期實務基於單一刑罰權的法理,將公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原則直接貫穿至上訴審全盤適用;隨著刑事觀念之與時俱進,為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及保障被告速審權,刑事妥適審判法第8、9條乃限制檢察官對於無罪判決的上訴;其後更在國家刑罰權之實踐應植基於追訴權的行使、一部上訴權的尊重、避免對被告造成突襲性裁判、減輕上訴審審理的負擔等理論基礎上,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予以明文化。

    陳教授接續指出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但書、第3項適用上之各項爭議,例如:未表明上訴之部分是否移審或已確定?二審審理中,倘發現尚有裁判上一罪之另罪,該另罪是否為二審審理範圍?又,若明示僅針對「刑」之部分上訴,二審法院對犯罪事實(論罪)部分併為審判,究屬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409號刑事判決所稱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背法令?或依112年度台非字第42號刑事判決揭示之訴訟照料義務,法院應先予闡明以確定上訴範圍?等,實務見解尚有分歧,存有討論空間。

    之後,陳教授針對一部上訴,以比較法學的觀點,介紹日本最高法院創立於1971年,且目前獲得日本多數學說支持之「攻防對象論」,其內涵乃認為對科刑上一罪為一部上訴,為尊重當事人及檢察官未就無罪部分上訴聲明不服,可視為檢察官放棄追訴,當事人之間已將無罪部分置於攻防對象之外,基於當事人主義的原則及上訴審之權利救濟性質,此部分理論上雖謂已移審而繫屬於上訴審,第二審法院倘逕依職權予以調查而自為有罪判決者,縱依日本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被告不會被宣告較重於一審判決之刑,惟仍會將對被告造成突襲性裁判,故第二審應以上訴人所主張之上訴理由為中心,職權調查應定位為補充性質而有所限制。

陳教授復說明日本部分學說基於攻防對象論的論點,主張當事人僅對原審科刑不當之上訴時,原審所為之事實認定應具有拘束力,犯罪事實應已脫離攻防範圍。惟亦有論者認為,理論上此種情形,並無禁止第二審法院發動職權調查之理由,只不過實際運作上,第二審並不太會對事實認定的部分另做職權判斷。迄今日本最高法院並未明示將攻防對象論適用及於當事人僅主張科刑不當之上訴之情形。

至於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之適用情形,陳教授舉諸多設例分享其看法,以裁判上一罪之案件為例,僅檢察官對不另為諭知無罪之部分為一部上訴,被告未上訴之情形,似與第2項之文義不符,,故有罪部分亦屬檢察官上訴效力所及,上訴審法院自得作為職權調查之範圍。若原判決存有應撤銷事由,第二審法院自得改諭知無罪。惟得否撤銷改諭知較原審更重之罪名?陳教授認為基於當事人對於有罪部分已不再爭執,為避免對被告造成突襲,宜採否定。

陳教授再另以被告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提起上訴,檢察官未上訴為設例,認為依第3項規定之意旨,法院不應發動職權調查犯罪事實部分,但原審論罪所適用之法律錯誤顯然不利於被告之情形,基於維護被告的上訴利益,且不生對被告突襲之問題,二審法院得依職權進行審查,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最後,陳教授提及上訴審結構之適度調整,亦能促進第一審事實審的落實,而司法院更將本次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一部上訴之明文定調為「刑事訴訟金字塔的第一塊磚」,期待透過使上訴審審判範圍與當事人聲明上訴範圍趨於一致,避免突襲性裁判,減少上訴審負擔之立意,引領我國刑事司法邁出金字塔型訴訟結構關鍵的一步。

  • 發布日期:112-10-25
  • 更新日期:112-10-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