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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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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689號被告周榮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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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周榮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97號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下午2時40分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689號宣示判決。爰將要旨說明如下:

壹、主文:

    上訴駁回。

貳、本件被告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參、理由摘要:

一、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其詐取財物金額僅數千元至10萬元以內,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均大同小異,原審量刑未說明以金額細微差距給與1個月至數個月疊加,法律評價差別為何。又被告於偵查中已羈押4個月,並坦承犯罪、繳回所得,值得寬以較低刑度,原判決量刑似有過苛。且被告擔任主席任內有許多作為,現年已65歲,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讓被告早日出獄,以照顧家人等語,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

二、惟查,被告本件所犯罪數共28罪,原判決附表編號一至二八所示各罪之罪,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0條、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4條、第216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原判決於各罪中,就被告詐得之金額5萬元以下者,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此部分已無情輕法重之情(編號一、三至四、六、十、十四至十五、十七至二十、二三、二五至二六、二八);其他雖無該條、項之適用,惟審酌被告犯罪情節等情,認依社會一般觀念及法律情感,仍嫌過苛,有可憫恕之處,亦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原判決於理由中均已說明甚詳,已無量刑過苛之情。又其中最高宣告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附表編號五、二七),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平均每罪加計之刑度尚不到1月,酌以被告本案犯罪情狀,實屬寬厚,所定執行刑亦無所謂量刑過重之情事。本院經核被告上開犯罪亦無再予減輕之事由,原判決之量刑應屬適當。

三、據上,被告提起上訴,主張原判決量刑過苛,請求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並從輕量刑云云,尚非可採,其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本件得上訴。

伍、本院合議庭組織:審判長法官吳勇輝、法官包梅真、法官楊清安。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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