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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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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000049號追加被告林洋鼎 (林淼堂、林大家、林湧泰繼承人)之113年6月27日上午11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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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發文
發文字號:113南分院瑞民川110重上49字第018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被告林洋鼎 (林淼堂、林大家、林湧泰繼承人) 之113年6月27日上午11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定於113年6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林洋鼎應自行到場。
  二、113年6月27日上午11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粘貼於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王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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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年6月27日上午11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pdf
  • 發布日期:113-02-23
  • 更新日期:113-02-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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