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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000325號視同上訴人陳曉仁之113年4月19日現場履勘期日通知書1件及113年2月20日民事陳報狀、113年2月29日民事準備書狀㈠、113年3月11日民事陳報狀㈠繕本各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發文
發文字號:113南分院瑞民冀112上易325字第024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陳曉仁君113年4月19日現場履勘期日通知書1件及113年2月20日民事陳報狀、113年2月29日民事準備書狀㈠、113年3月11日民事陳報狀㈠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2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定於113年4月19日上午09時30分至現地履勘,視同上訴人陳曉仁君應自行到場。
二、旨揭現場履勘期日通知書1件及113年2月20日民事陳報狀、113年2月29日民事準備書狀㈠、113年3月11日民事陳報狀㈠繕本各1件,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粘貼於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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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曉仁113年4月19日履勘現場通知書pdf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