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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000499號孫慶昌之開庭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孫慶昌之113年5月8日上午10時審理程序
期日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99號被告孫慶昌詐欺等案件,應
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
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附件:刑事傳票一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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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孫慶昌審理期日傳票pdf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