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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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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001796號陳祺豊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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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祺豊之113年3月12日之刑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96號被告陳祺豊加重詐欺等案
          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三、附件:判決節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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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金上訴1796判決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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