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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000123號吳宗祥之本院113年4月17日113南分院瑞民冀112重上123字第03804號庭函乙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發文
發文字號:113南分院瑞民冀112重上123字第04009號
主旨:公示送達吳宗祥君本院113年4月17日113南分院瑞民冀112重上123字第03804號函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重上字第12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就被上訴人112年12月22日民事陳報暨聲明狀撤回「吳志雄、吳宗祥、吳宗憲、吳雯萱、賴祐杰、賴美春、賴春琴」為本件之當事人,認有通知表示意見之必要。
二、旨揭庭函乙件,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施淑華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