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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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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000014號李瑞廷之民事陳報暨調查證據聲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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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113南分院瑞民雅113家上14字第043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家上字第14號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應送達與被上訴人李瑞廷之民事陳報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繕本1件,前項文書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            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家事法庭
    書 記 官 翁心欣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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