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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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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簡易字第000049號葉宇洋之113年5月22日下午2時20分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及公示送達裁定節本各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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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發文

發文字號:113南分院瑞民冀113金簡易49字第04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宇洋之113年5月22日下午2時20分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1件及公示送達裁定節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金簡易字第49號損害賠償事件定於113年5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葉宇洋應自行到場。

  二、旨揭期日通知書1件及公示送達裁定節本1件,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粘貼於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施淑華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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