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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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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第二輪次準備程序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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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第二輪次準備程序照片1

國民法官法將於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為使第二審於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上訴審查,得依國民法官法之立法意旨適切審理,藉由演練熟悉新制之運作,並建立日後操作及審查基準,俾新制順利施行,本院已於110年11月30日、12月14日舉行第1輪次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模擬。本院續辦第2輪次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並於111年4月22日上午進行上訴模擬案件準備程序。

上訴審模擬法庭以國民法官法、刑事訴訟法程序為演練依據,進行模擬審判,上訴審法院依據上訴理由,立於事後觀點,本於續審制兼事後審制之立場,以原審調查證據之成果為基礎,檢視原審法院之判斷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而顯然影響判決結果之處,再進而做出判決;而非自行重新調查證據後,以自己獨自的心證取代第一審法院經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所作成之判斷。

本次模擬之原因事實是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擬重訴字第3號殺人案件為基礎,設定之事實為:被告因受鄰室聲音干擾,前往理論而發生爭執、拉扯,被告即基於殺人故意,持鐵鎚連續猛力攻擊被害人頭、臉部,終致被害人多處受傷,造成神經性與低血容休克,當場死亡。原審經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後,判處被告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檢察官及被告均提起上訴。檢察官上訴理由略以:被告持鐵鎚猛力攻擊致有27處傷,數分鐘内即造成被害人死亡,足見基於直接故意殺人,手段殘忍,被害人死前承受莫大恐懼、痛苦,家屬亦有難以回復之傷痛,被告犯後逃逸,查獲後仍辯稱係被害人先攻擊,復無積極彌補及賠償,態度難認良好,且有傷害、殺人未遂前科,於徒刑執行完畢再犯本件,顯無敎化可能,原審判決難認符合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應處被告極刑。被告上理由則略以:被告於一審判決後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參考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建議量刑區間應為10年至13年7月間,又原審漏未審酌被告罹患長期失眠,服用藥物治療情狀,且以被告有殺人未遂、傷害前科並綜合考量本案情狀及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查詢結果,量處無期徒刑,大幅逾越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查詢結果,顯然過於側重被告之前科紀錄,卻未說明理由,亦有違誤。

本院擔任模擬法庭合議庭的成員為審判長郭玫利法官、陪席陳金虎法官、受命林臻嫺法官,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王全成檢察官及陳威延律師分別擔任公訴檢察官、辯護人,並邀請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王正嘉教授、最高法院蔡憲德法官擔任評論員。

準備程序開始,由檢察官、被告各自陳述上訴理由,經審判長向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確認均僅就原判決之量刑部分一部上訴,其他部分則未上訴,被告及辯護人並當庭提出一審判決後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之和解書、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藥品明細、收據及司法院量刑趨勢建議系統表作為新證據。後由兩造就此等證據是否符合國民法官法第90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之事項表示意見,經審判長整理本案上訴之不爭執事項及爭點,確認原判決量刑為本件爭點事項。之後經合議庭評議,認定被告、辯護人提出前揭證據屬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裁定准許被告、辯護人調查新證據之聲請,再諭知本件日後審理方向,為如何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審查原審國民法官法庭之量刑,並依照案件類型建立可供適用之基準,準備程序末併定於111年5月20日進行審理程序,而圓滿結束本次上訴模擬案件準備程序。

  • 發布日期:111-04-22
  • 更新日期:111-06-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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