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舉辦「民事審判實務案例研討」新聞稿

字型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舉辦「民事審判實務案例研討」照片

為增進法官知能,提升裁判品質,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1年4月22日邀請最高法院前審判長鄭傑夫到院講授「民事審判實務案例研討」,本院及轄區地院庭長、法官及書記官、法官助理共約50人參加。

黃瑞華院長致詞時表示,鄭前審判長曾經擔任一、二、三審民事庭法官,對民事審判相當嫻熟,是非常優秀的民事專家,很榮幸邀請鄭前審判長講授現階段民事審判的核心議題,相信能夠提升本院民事審判實力。

首先,鄭前審判長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號、第4號、第432號裁定為例,就僱傭關係存續期間進行解說。年逾65歲的勞工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受僱人的勞動環境、職業種類,及工作內容對於求職者或受僱人在智力與體能上之要求、工時之約定,還有雇主基於上開情狀所僱用之期限等因素,推定僱傭關係存續期間。

接著,鄭前審判長舉案例說明,法院對原告之聲明得為適度闡明,以使審判順利進行。例如,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詐騙金錢,則以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其間的差異為何?原告起訴主張票據及借貸關係,請求「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惟票據法與民法明定之法定利率不同,前者為6%,後者為5%,原告究係請求何種法定利率?鄭前審判長表示,法官適當公開心證、適時行使闡明權,以委婉方式告訴當事人有哪些問題存在,除能使當事人更瞭解狀況,亦可減少法官寫判決所耗費的時間、精力,並避免將來民事執行可能遭遇的困難。

鄭前審判長也舉例說明判決主文常犯的錯誤。例如,原告甲依民法第184、185條起訴請求乙、丙、丁三人賠償300萬,法院認定乙有侵害甲的權利,丙、丁則未實施侵權行為,判決「被告乙應給付原告300萬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則此主文即有錯誤,因為甲並未主張連帶給付,表示乙、丙、丁係各負100萬元之賠償責任,主文不應諭知乙單獨給付300萬元。

關於訴之變更、追加,或聲明之擴張、減縮,鄭前審判長也提出看法。鄭審判長認為,為了避免當事人將來再行起訴,應儘可能同意當事人追加,以收擴大解決紛爭之效。

在整理爭點方面,鄭前審判長表示,針對案情較繁雜的事件,第二審法院首要確認上訴範圍,從第一審卷內資料分析爭點,並詳讀第一審判決,尋覓判決脈絡。若第一審判決認定之事實尚有不明瞭、不完足之處,則按訴訟標的構成要件逐項、分段闡明兩造敘明或補充並提出之相關證據。鄭審判長指出,我國民事訴訟法雖於第266條明定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事項,但實務上依照該條規定要求當事人詳載的法官不多。法官若能在準備程序要求當事人對他造主張的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對於爭點釐清將大有助益。

鄭前審判長見解精闢,除就最高法院發現二審裁判違誤較多之事項進行說明,也不吝分享日本法界現況供與會者參考。綜合討論時,鄭前審判長對如何區分「追加」與「補充法律上陳述」、當事人合併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與遺產分割時,法官如何行使闡明權等提問均詳細解說,與會人員咸感獲益良多。

  • 發布日期:111-04-25
  • 更新日期:111-06-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