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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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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洪挺梧法官講授「調解案例解析(二)」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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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挺梧法官講授「調解案例解析(二)」照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為澈底解決當事人間之糾紛,提高法官與調解委員間之合作互補關係,以利增進調解效能,今年度共規劃了4場精進調解量能研習課程,已於111年4月15日、5月13日辦理二場,接續於111年6月13日再舉辦第三場次調解研習課程。本次課程再次邀請洪挺梧法官講授「調解案例解析(二)」,計有本院及轄區地院庭長、法官、調解委員、書記官及國立成功大學師生共約三十餘人參加。

洪法官表示,調解以當事人的利益為出發點,促使當事人全面瞭解整體情勢,不拘泥於立場或對法律上權益的堅持,從多方面思考解決問題的方式,找到最有效的解決方案,真正解決紛爭,也避免「和解」流於形式,空有治標卻未收治本之效。

提供「標準」,即為調解的一大要素。洪法官以請求扶養費事件為例,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及「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就是很有公信力的「標準」;調解時提供當事人一個客觀的標準,可以協助兩造衡量和解條件,減少僵持,尤其家事事件,一旦進入調解,法律就是其次,更多的是講感情,而「標準」的介入,便有助於雙方化解歧見。

承接前次研習內容,洪法官再舉自身調解成功的十個實例,逐一解析在調解過程中所面臨的問題應如何處理、排解,要如何洞悉、掌握問題的關鍵所在。首先是「請有決定權的人到場」,雖然兩造都有委任律師擔任代理人,但調解當下若只有律師在場,通常無法作出關鍵決定,所以請當事人親自到場非常重要。其次是「爭點整理」、「簡化爭點」及「適當行使闡明權」。訴訟的發生,很大一部分是對法律的不瞭解或誤解,「簡化爭點」,確認不爭執範圍,可使問題聚焦,若調解不成,則可減省法官製作判決理由之篇幅,對終局審判也很有助益;在院長支持下,並可酌給調解委員報酬。至於闡明權要行使到什麼程度才算妥適,尺度拿捏確實不易,但在調解過程中卻是重要環節,因此他選擇適時公開法律見解,讓當事人瞭解自身的處境,推當事人一把。再來是「給臺階下」,就算要給當事人戴高帽子也沒關係,目的是讓當事人感到被同理,軟化當事人的防衛心。

除此之外,「引進利害關係人」、「善用單邊會談」、「把問題丟給當事人」、「增加當事人的現實感」、「化整為零」等等技巧,都可以視個案交互運用,並且要用當事人聽得進去的話語來溝通,取得當事人的信任,解方往往不只一個,要用各種方法找到突破口,畢竟,能解決問題才是王道。

最後,洪法官表示,雖然自己調解成立率很高,但也有無能為力、甚至遭到責怪的時候,他選擇不要放在心上。調解既然是結合兩造當事人及法院一同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那就抱持「得之我幸,不得我命」的心態,不輕言放棄,但也不強求,主要目的是要解決當事人的問題,結案只是附帶利益;案件一直會來、判決永遠寫不完,但看到當事人踏著輕鬆的腳步,帶著笑容離開法院,是他擔任法官最大的滿足。

與會庭長、法官及調解委員對本次課程內容均感獲益良多,黃瑞華院長也對洪法官的付出表示感佩,並推崇洪法官能以同理心,讓當事人感受到法院是站在當事人的立場,真誠的為當事人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雖然調解無法強求一定要有結果,只能盡力而為,但若能幫當事人解決紛爭,對法官而言就是最有意義的事。

  • 發布日期:111-06-15
  • 更新日期:111-06-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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