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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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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邀請梁宏哲法官講授「貪污犯罪的法律爭議和統一見解」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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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邀請梁宏哲法官講授「貪污犯罪的法律爭議和統一見解」照片1

貪污治罪條例乃動員戡亂時期「治亂世用重典」之產物,時值今日背景時空皆異,後雖略有修正,但構成要件寬泛不清,刑度極重,形成位高權重責任輕、情輕法重、對吹哨者保護不足等弊病。為釐清實務適用該條例與刑法之紛雜,本院於111年10月24日邀請最高法院梁宏哲法官以「貪污犯罪的法律爭議和統一見解」為題進行專題演講。由黃瑞華院長主持,本院及轄區地院司法同仁、律師與法律學界計約90人熱烈參與。

黃院長致詞時表示,梁法官是最高法院近年制度變革的見證者,各項過程無役不與,各種議題無不通曉,乃是各法院競相邀請演說的對象。本日很榮幸能藉由梁法官分享其豐富的審判經驗,瞭解貪污犯罪議題爭論所在,相信對於提升本院審判品質大有助益。

    梁法官首先講述貪污罪之保護法益,包括職務之不可收買性(即廉潔性)與職務之不可侵犯性(即公正性),並舉最高法院實務案例就貪污類型、公務員身分及共同正犯、減輕其刑之犯罪所得計算等進行討論:

⑴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214號刑事大法庭裁定: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而故不依法簽報,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築之整體用益狀態,公務員無裁量空間之消極不作為之行政不法,仍能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⑵110年度台非字第54號刑事判決:圖利罪之情輕法重應以職務性質而非金額多寡作為主要判準,看守所管理員違規夾帶贈與人犯香菸,不法利益非僅指市價85元之香菸本體,尚包括違禁取得香菸用益狀態,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要件。

⑶111年度台上字第331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175號刑事判決等:貪污治罪條例本質上僅是提高刑法第134條規定之法定刑,其規範對象包含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及委託公務員,職務內容除行使公權力外,亦包括從事給付行政行為;且非屬學理上所謂具有必要共犯性質之對向犯,無特定身分者與有特定身分之人仍得成立共同正犯,故立委助理關說施壓喬事自應負共同圖利罪之責。

⑷107年度台上字第156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244號刑事判決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收取回扣」與「賄賂」之區別在於收取回扣不以具有對價關係為必要,反之則屬賄賂行為;至於是否以違背職務之行為為對價、究係公務員或對方主動、圖利自己或他人等,均非所問。

⑸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997號刑事大法庭裁定:共同正犯就其各自分擔實行之行為應視為一整體合一觀察,故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於共同正犯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避免朋分賄款稀釋犯罪所得以邀減刑寬典,否則無異變相鼓勵公務員糾眾集體貪污。

    梁法官復以獲得高度關注之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刑事提案裁定說明賄賂罪「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見解之改變歷程,該案所涉乃民意代表議場外請託關說或施壓是否屬職務上行為?最高法院原採「法定職權說」立場,惟民意代表職務甚廣,使其易逸脫職務行為之範疇;嗣改以「實質影響力說」之標準又未臻明確,容易流於個案中恣意判斷;後逐漸整合包含與法定職權職務密切關連之附隨行為。該提案庭係持「公務外觀或形式上公務性質說」作為職務行為之判準,唯有論者認為該說僅能作為參考標準之一,否則民意代表日後極易改以不具有公務外觀之行為進行請託關說,架空規範之目的;該提案業經大法庭受理,並定於111年12月28日開庭辯論以廣納學者法律意見。

又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縱判免刑或宣告緩刑,均應予免職,惟受免刑判決者,不得任公務人員;受緩刑宣告未被撤銷者,則得再任公務人員,是否有不公平情事?另關於公務員詐領小額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與職務權限行使縱無直接關係,亦有間接關係,是否得參照純基於公務員身分之詐領休假補助費僅論以刑法詐欺罪?等爭議,梁法官主張是類案件涉及公務員之資格、退休金及再任可能性,法官論罪量刑時不可不慎,應本於一般法律原則,綜合審酌個案之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後妥適裁量。

綜合討論時,針對與會法官所提「旁論」有無拘束力之疑義,梁法官強調大法庭之裁定僅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個案拘束力,各級法院裁判仍可表達與該案終局裁判不同之見解。至於大法庭裁定之旁論因屬非爭點之一般法律論述及與結論相對照之說理,未經開庭辯論、未列入評議事項,自不具拘束力。

明朝刑部侍郎呂坤曾言:「因偶然之事,立不變之法,懲一夫之失,苦天下之人,法莫病于此矣」,梁法官表示貪污治罪條例迭有存廢爭議,法院裁判亦生歧異,實有檢討與改進之必要。目前法務部刑法修正草案係採「截堵性構成要件」,並增訂職務賄賂罪、餽贈罪、影響力交易罪等,但依舊無法解決刑度過重之問題,最終仍有賴法官正確認事用法、妥適量刑,方能達到懲治貪污、整肅官箴之效。

  • 發布日期:111-10-26
  • 更新日期:111-10-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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