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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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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偵抗字第857號被告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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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1年度偵抗字第857號被告甲(臺南市山地原住民議員候選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裁定。茲將要旨說明如下:

壹、主文:

抗告駁回。

(原裁定: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均駁回。)

貳、本院維持原裁定之理由:

一、被告雖否認犯行,惟依據被告部分之供述、相關證人之證述,及卷附通訊監察譯文、警方蒐證照片、選舉人名冊、幹部名單等各項證據所示,已足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

二、惟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乙、丙(年籍詳卷)於偵查時具結證述明確,並有上開證據可證,此部分犯罪事實尚無晦暗不明之處。復本件有關係之其他6名證人,亦經檢察官偵訊在案,又有相關之電子檔案紀錄、LINE對話紀錄等證據,扣押在案。而抗告意旨雖以被告知悉證人乙、丙之住處及聯絡方式,無法排除被告有影響證人證詞之可能性,然抗告人並未說明有何客觀、具體事實足認證人可能受被告影響而更易證詞之危險,僅憑臆測之詞,即為此推斷,尚嫌無據。再者,其他人是否為知情之共犯,已有上述證據可供參酌勾稽,且未見檢察官提出具體說明,被告就此部分何以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從而,抗告意旨泛稱上情,應非有據。

三、另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理由雖謂尚有許多「潛在之選舉權人」可能已收受被告之賄款等語,且選舉人名冊中有不詳之「✓」記號為證。惟檢察官之羈押聲請書、抗告書均未指明尚有哪些未到案之選民待查,及有何事實足認被告與哪些未到案之選民有勾串之虞,至選舉人名冊中雖有「✓」記號,然此之可能性有多種,尚難以此推認即為所謂「潛在之選舉權人」。

四、綜上所述,難認被告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

五、從而,原審駁回檢察官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並無違誤。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本案不得再抗告。

肆、本院合議庭組織:審判長法官陳連發、陪席法官何秀燕、受命法官洪榮家。

  • 發布日期:111-11-14
  • 更新日期:111-11-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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