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偵抗字第163號被告王文宗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被告王文宗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112年3月25日裁定羈押並禁止對外接見通信後,被告不服提起抗告,本院112年3月31日撤銷原審裁定,並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爰將要旨說明如下:
壹、本院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貳、理由:
被告是否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槍彈罪嫌而犯罪嫌疑重大,尚有疑義(基於偵查不公開不予詳述),應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再為調查後,另為適法之處理。
參、本案不得再抗告。
肆、本院合議庭組織:審判長法官楊清安、法官陳珍如、法官陳顯榮。
- 發布日期:112-03-31
- 更新日期:112-03-3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