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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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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邀請國立中正大學盧映潔教授講授「數位性暴力之刑事法制規範探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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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邀請國立中正大學盧映潔教授講授「數位性暴力之刑事法制規範探討」照片1

爾來數位方式之性別暴力行為層出不窮,已然對於隱私安全與人格尊嚴造成實害,如何防範及彌補現有法規疏漏,乃為刻不容緩之議題。本院於112年5月5日邀請國立中正大學盧映潔教授以「數位性暴力(性私密影像及Deepfake)之刑事法制規範探討」為題進行專題演講,由黃瑞華院長主持,本院暨轄區地院司法同仁、律師與法律學界計約100人與會參加。

黃院長致詞時表示,盧教授為國內刑事實體法與訴訟法的專家,更積極參與性暴力犯罪防制4法之修法,很榮幸在盧教授的帶領下,一同探討數位性暴力之新型態犯罪問題及未來刑事案件可能面臨的挑戰。

盧教授首先介紹數位性別暴力,即「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繼而歸納出計有網路跟蹤、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網路性騷擾、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性勒索、人肉搜索、基於性別偏見所為之強暴與死亡威脅、招募引誘、非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資料、偽造或冒用身分等10種類型,並針對「侵害性私密影像」與「Deepfake深偽技術」詳論其目前造成之道德困境與技術濫用:

㈠「侵害性私密影像相關問題之嚴重性」:根據婦女救援基金會之統計,該類案件有日增趨勢,其中女性被害人高達90.83%,兩造關係多為前/現伴侶,甚至是不曾見面的網友,而取得影像手段以被害人自拍及雙方合意拍攝占比為最高。因加害人具有高度匿名、不分社經地位之特性,極易利用兒童及少年人際關係不佳或對性好奇而重複犯罪,進而造成被害人羞愧感、恐懼等身心傷害。

㈡「Deepfake」:係指應用人工智慧深度學習的技術,合成某個不一定存在的人的圖像、影片或聲音,透過換臉、語調模仿製造假影音檔案,已為新興詐騙手法之一。當AI 人工智慧技術突破極限時,正視背後隱含的不安訊息及防範其跨越社會底線,乃當前數位時代之重要課題。

    盧教授復就「侵害性私密影像」與「Deepfake」說明性暴力犯罪防制4法之修法重點暨規範不足之處:

㈠刑法:增訂「性影像」定義與「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明定「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及「製造/散布不實性影像」等4種犯罪行為的樣態及罪責。但「恐嚇散布合意拍攝之性私密影像」卻僅能訴諸恐嚇罪、恐嚇取財或強制罪,恐造成差別待遇及形成數位性暴力犯罪態樣之規範漏洞。

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於強暴、脅迫等違反他人意願拍攝性影像之加害人,除刑事處罰外,尚須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採取觀護特殊處遇等監督輔導措施。又,鑑於數位性暴力事件影像流傳快速性及廣闊性,禁止散布及下架即時性尤為重要,故課予平臺業者積極協助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網頁資料、通知警察機關、保留相關資料供司法調查之義務。惟一旦流傳至境外網站,我國主管機關受限於地域性,難以要求境外網站下架,且亦未給予被害人向加害人要求即時交出性私密影像的規範,對被害人保護所有侷限。

㈢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如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課予平臺業者之義務外,更增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人向檢察官或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性影像,供平臺業者透過影像DNA比對技術,下架被害人之性影像。且增訂使兒童或少年為自拍性影像行為罪及擴大領域外之適用,以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

㈣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在故意涉犯致死、致重傷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案件之被告許可停止羈押、不予羈押或未聲請羈押時,均得聲請刑事保護令,並對於違反應遵守事項者,得逕行拘提或再執行羈押。惟保護令係由法院裁定或檢察官聲請,被害人本身對攸關自身權益事項無法主動聲請法院核發,對被害人保護力道不足,恐限制被害人求助司法的意願。

    綜合討論時,盧教授及與會者對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有無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程序規定?該條例第35條第2項、第36條第3項將「詐術」與「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並列,是否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30號刑事判決見解有扞格之處?較之第32條第1項之規範方式,立法體例有無紊亂之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及觀護特殊處遇之定性為何?如何救濟?等均熱烈交換意見,期盼透過學術與實務的相互激盪,訂定更周延之法制,架構完善的性別暴力防護網絡,以跨出數位性別平權的第一步。

  • 發布日期:112-05-08
  • 更新日期:112-05-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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