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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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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科隆高等法院副院長Christian Schmitz-Justen蒞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講授「司法自治」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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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科隆高等法院副院長Christian Schmitz-Justen蒞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講授「司法自治」照片

為多方汲取他國司法制度之經驗及發展,作為我國司法改革之借鏡,臺灣高等法院委託本院於112年6月8日辦理司法議題交流活動,邀請德國科隆高等法院副院長Christian Schmitz-Justen以「司法自治-為何在德國改革之壓力非常小」為題進行專題演講,由本院黃瑞華院長主持、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張永明教授擔任口譯講座,本院法官同仁共襄盛舉。

    黃院長首先代表本院熱烈歡迎Schmitz-Justen副院長蒞院演講「司法自治在德國與歐洲」的相關議題,並表示我國憲法已明文規定:國家主權屬於全體國民,法官行使的審判權,當然也來自國民的託付,故司法體系的存在目的,主要是在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因此,憲法保障「審判獨立」或「司法獨立」,其目的即在確保人民有獲得依法設立的、適任的、公正不偏倚的、獨立的、可課責的法庭,依公開程序審判的權利;而這個權利,是民主法治社會的基石。本日演講主題側重在德國與歐洲「法官自治」制度的介紹,期待透過Schmitz-Justen副院長的演說,讓我們更了解「法官自治」或「司法自治」的真諦,藉由他國制度,學習如何使人民「獲得獨立、公平且稱職的法官公平審判」的基本人權,更能獲得保障。

    Schmitz-Justen副院長一開始即提及其前曾於106年11月造訪本院,對於臺南的歷史文化及生活日常風貌留有深刻印象,非常開心能再度來到熟悉又熱情的古都。

    之後,Schmitz-Justen副院長旋即進入本日主題,介紹司法自治之法律基礎。1948年一般人權宣言第10條及1950年歐洲人權宣言第6條定明,任何人於確認其權利與義務,或面對刑事告訴時,均享有由獨立、不偏倚的法院,以公平程序,公開及在適當期限內被審判之權利。

    Schmitz-Justen副院長指出,歐洲理事會關於法官法律地位憲章肯認法官是獨立的,而且只屈服於法律,其選拔與升遷,必須有獨立於行政與立法,以及至少由全體法官選舉代表佔半數名額之機制參與。

    接著,Schmitz-Justen副院長復說明歐洲法官自治有不同模式:⑴南歐司法之自治:法、義、西、葡、羅、保等國憲法明定司法運作由法官與檢察官最高委員會為之,其成員有國會議員、法官及議會選出之律師或專家學者代表。該委員會對人事決定與懲戒措施有管轄權,部分國家(例如:義大利)法官升遷受到資歷之限制,致使法官喪失積極投入工作的熱情,不利司法之發展。⑵北歐司法之自治:瑞典、愛爾蘭、丹麥與荷蘭法官最高委員會之成員主要是法官,惟其僅有財政上與行政上之權限、負責法官審判基準之發展,並不涉及人事升遷、懲戒等事項。

      關於德國司法自治現況,Schmitz-Justen副院長先舉聯邦最高法院1976年判決以為詮釋,法官獨立並非法官享有之階級特權,而是不受外界影響之自由司法之前提要件,法官必須「受法之拘束」方為法官獨立正當化之理由,「法官獨立」不是法官的權利,毋寧是人民的權利,法官有好好守護的義務。

      德國司法組織主要是各邦之事務,由各邦決定,以科隆高等法院所在之北萊茵邦為例,法官事務分配、司法事務(例如:法官共同參與司法全面無紙化之開發及討論、辦公設備之挑選等)、法官升遷及懲戒等事項,皆由法官秘密投票產生之法官代表,組成主席團、各級法院之法官委員會、主席團顧問決定之,法官是全程參與的。

    至於「為何在德國改革之壓力非常小?」,Schmitz-Justen副院長自豪地認為原因即是「全體法官在不同層次的參與」,此與上述歐洲理事會憲章以選舉模式選出佔半數名額具有決定權之法官代表,而可能受到政治影響的參與機制顯然不同。德國法官在各邦司法行政負有司法保障責任及無行政長官監督下,將人民利益作為工作準據,廣泛參與各層次的司法事務,獲得民眾高度信賴,政治干預程度亦隨之減少,以法官獨立、人權保障為念之司法改革,自然容易獲得支持。

    Schmitz-Justen副院長蒞臺參訪,不但奠定司法交流的重要里程碑,分享內容對我國司法實務之發展亦深具啟發,期盼藉由本次交流,增進雙方對於兩國司法制度的認識,精進我國司法之深度與廣度,激盪我國司法的新思維;此次參訪行程,在會後合影的歡愉氣氛中,圓滿落幕。

  • 發布日期:112-06-09
  • 更新日期:112-06-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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