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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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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王曉丹特聘教授講授「探索性別意識:連結性別理論與審判實務的可能與難題」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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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高分院於112年9月1日舉辦性別主流化專題演講,邀請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王曉丹特聘教授擔任講座,主講「探索性別意識:連結性別理論與審判實務的可能與難題」,本院庭長、法官、同仁等160餘人參加。

王教授在演講一開始,提到台灣從今年6月中以來的Me too運動,希望在今天與法律人相互交流激盪中,探討這個事件對於台灣社會的意義。王教授於演講中提出四個主題來探討性別理論與審判實務的可能與難題,針對判決書的書寫是否可以有所不同,以及透過思辯的過程提出不同法律觀點的探討。

王教授首先藉由美國著名學者Judith butler的影片來闡明性別理論,gender這個概念是我們從小在教育或社會化的過程裡,透過我們的行動去建構的,所以可以make、remake,是透過我們在很多事件的決策和行動,去實現或建構我們是誰,這是性別最核心的概念。審判實務因為具有高度象徵意義,所以必然參與了整個性別的建構過程,法院若沒意識到性別的make、remake過程,很容易讓一般民眾覺得法官是持先入為主的否定態度。所以只要判決書的寫法有點不同,應該就能夠有更多的交流、對話,就不會有司法不公的聲音,這是可以做點努力的。

首先有關例子一「憲判字第四號裁判離婚」,王教授認為應該把婚姻事件背後的法理聚焦在「關係責任」,如此憲判字第四號違憲與否,應該就會有不同的判斷。亦即如果要取得離婚權,應該是要能在法庭上證明,彼此難以維持生活,可是肯定對方對家庭的貢獻,願意承認對方在離婚過程中受傷的情緒並願意協助修復;哪一方相對能盡到這個責任,誰就可以取得離婚權,其在裁判上面的主張就應該被肯定。

接著例子二「回到關係:性自主權的事實認定」,要探討的是刑法第221條以下性自主權的條文。從性別的角度來看,性自主案件主要是gender power的問題,但目前判決書通常沒有提到有關受害者因所受傷害而造成對自我或世界信任的衝擊等,僅純粹從行為人的角度或從外在的道德角度來審酌,就有沒有妨害性自主權的行為、或有沒有實體證據來為量刑。所以王教授提出我們可以重新思考,在認定事實時應帶有對權力動態的敏感觀察,從性別的主體建構之視角下,來理解案件的背景和脈絡。

陸續談到例子三「職場性騷擾的行政法院判決」,即性別平等工作法,主要聚焦在第13條,所謂「雇主有立即有效的措施」該如何界定。現行做法都太形式主義,僅提供申訴管道、公布相關辦法,這樣是否就算是盡到雇主的責任?王教授認為遠遠不夠,這僅是極端保守的法律解釋,應再加上「並應檢視職場環境的風險類型,及提出預防改善的步驟」。簡言之,雇主的責任包括必須對他的工作環境有性騷擾的風險類型的辨識,並提供必要的防護措施,且告知受雇者。

最後有關例子四「家庭暴力與親密殺人」,是以韓國的書籍「我只是想要分手而已」,對3年內108個親密殺人的判決為例,探討對於利用親密關係與信賴關係,持續行使暴力,是否應當成加重刑罰的要件。因為法官通常會認定加害者是一時情緒失控,而這反而成為量刑上有利的因素。這可能源於大家對性別的不理解,對兩性關係、家庭暴力的不理解,對於婚姻關係的想像非常性別化,而這足以影響到事實認定跟量刑。

演講最後,王教授期許與會同仁,於審判實務中認定事實或為量刑的時候,應該要有自我反思的能力,避免性別刻板印象。事實認定時,該如何重構法律論理?有關性自主權這個權力的本質為何?對人的傷害為何?這個傷害如何透過判決去建構出來?建構過程應該要注意什麼?透過上開思辯寫出來的判決書,應該就能更貼近人民的法情感。王教授並提醒審判的難處在於,在每個具體的個案裡面,我們要去思辨,當傳統婚姻價值喪失了,我們要建立一種新的倫理關係,以此來進行審判的價值判斷,這有待全體社會去共同努力,共同思辨我們當代的倫理關係。

王教授演說嚴謹、見解精闢,與會人員均感獲益良多,專題演講在大家意猶未盡的熱烈掌聲中圓滿結束。

  • 發布日期:112-09-06
  • 更新日期:112-09-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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