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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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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邀請臺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邱美月理事長講授「運用修復式司法理念精神於調解中」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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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邀請臺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邱美月理事長講授「運用修復式司法理念精神於調解中」照片1

我國傳統刑事司法體系,長期以來係以加害人應報式刑罰之思想為主軸,然隨著國際上被害人人權之提升,我國刑事訴訟法於109年正式納入修復式司法制度。為深入瞭解司法院推動之「和心中的缺口對話,讓修復式司法成為心的OK繃」司法新模式,本院於112年9月22日邀請臺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邱美月理事長以「運用修復式司法理念精神於調解中」為題進行專題演講,由黃瑞華院長主持,本院暨轄區地院司法同仁、調解委員及律師先進共襄盛舉。

黃院長致詞時表示,邱理事長前擔任高中教師時,運用修復式司法精神,處理學生偏差行為,而於退休轉攻法律碩士擔任家事調解委員期間,亦試以該精神弭平紛爭,修復當事人關係,均獲致良好成效。本日期待透過邱理事長經驗的分享,使本院優秀調解團隊更能掌握修復式司法之精要。

邱理事長首先提及其踏入修復式司法領域之初,發現黃院長當時帶領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已率全國之先,以修復式司法之精神,對於高風險家庭可能同時涉及之刑事、民事、少年案件,與宜蘭縣政府所屬社政、教育、警政、衛生等各局處合作,關懷兒少權益,健全相關處遇措施。故旋即與其團隊對於宜蘭地院方案及專家學者相關著作為進一步之鑽研,並從中瞭解修復式司法之中心思想,乃認為正義的實現,係透過會議、調解、道歉、寬恕、賠償、服務及社會處遇等方式,藉由發現問題、回復損害、治療創傷,讓各方當事人都能從衝突事件的後果中解放出來,從而為社會創見更多更好的「和平與福祉」,如何妥適運用修復式司法於調解案件中,已然成為每個調解委員必備之專業能力。

邱理事長接續說明將修復式司法精神應用於實務調解者,稱之為「修復調解」,修復調解會議是提供一個「尊重、和善、自願、安全、平等及不受干擾」的溝通平臺,由當事人主動自願地參與和解或調解會談,真誠對話、表達各自內心的不安,互相聆聽需要,提出公義訴求,修補雙方之間的關係。

邱理事長復指出修復調解會議主持人為核心角色,熟知會談技巧乃是會議成敗之關鍵。主持人除精確掌握減壓、降溫之節奏外,並應極力維持雙方權力平衡,傾聽事件發生後關係人的感受與想法,使雙方從法庭審判輸贏的賽局,迎向會議對話共贏的結果。

而在修復調解會議過程各階段,邱理事長舉其參與調解之案例,強調調解委員必須充分瞭解修復式司法之法規及意涵,召開會議前需蒐集案件相關資料及釐清事件之始末,加以評估雙方可否從修復式司法中獲得最佳利益,再分別於個別會議、共同會議進行充分溝通及瞭解彼此需求。調解者全程需秉持中立公正立場,建立雙方互信基礎,聚焦議題討論及提出多元方案,協議雙方接受之具體可行方案,依循貴人指點、高人指路、本人自決的原則,在行為人得到接納、被行為人獲得尊重的氛圍中,和平修復彼此的關係。

朱子家訓曾言:「居家戒爭訟,訟則終凶」,邱理事長主張面對犯罪事件,刑罰不該是唯一解方,應回歸到修復被害人創傷及社會關係的本質,使事件所涉關係人能彼此理解、撫平傷痛繼續前行,方能徹底根除犯罪;並以尼采「人的可愛在於他是橋樑而非終點,人的偉大在於他是過程與落實」與各位與會者共勉,認為成功不必在我,但成功一定有我們共同享受多贏的過程,如此才能成為發光發熱具備修復式司法概念之專業調解團隊的一員。

  • 發布日期:112-09-25
  • 更新日期:112-09-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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