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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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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選上字第12號周秀月等2上訴人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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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秀月等2上訴人因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對於原審法院112年度選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上午以112年度選上字第12號宣示判決。爰將要旨說明如下:

壹、本院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貳、本件事實摘要:

    雲林縣第20屆議員選舉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26日舉行,當日開票結果,被上訴人林岳璋得票5,430票,上訴人周秀月得票5,106票,上訴人林靖冠得票4,305票,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於111年12月2日公告被上訴人為當選人。上訴人即同一選區候選人以被上訴人即當選人為被告,於111年12月29日即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內,主張被上訴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所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之行為,依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雲林地院於112年5月31日以112年度選字第1號判決駁回本件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0月11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參、本院判決理由:

一、雲林縣政府為促進長者身體健康、提高社區參與及充實長者身心靈,特訂「111年雲林縣20鄉鎮市老人會提升量能及活躍計畫」,並發文轄區內各老人會,鼓勵各老人會踴躍辦理相關活動,並提供定額補助。斗六市老人會收受該函後,乃召開第12屆理監事座談會,決議於111年10月29日辦理「111年度擁抱幸福美滿十足趣味競賽」活動,並提出活動計劃書,計畫辦理:⑴幸福大團康,⑵免費修眉,⑶免費按摩舒壓,⑷中午提供便當、小禮品,⑸趣味競賽等5項活動,而向雲林縣政府申請該計畫補助經費。上開111年10月29日斗六市老人會活動,計有雲林縣副縣長謝淑亞及其他穿著標示號次、候選人姓名背心之候選人黃尤美、沈珍治、黃勝志及被上訴人等人到場共同參與,到場參與活動之長者證稱該活動為斗六市老人會辦理,現場並沒有與選舉相關之任何活動。

二、被上訴人、正麗百貨行負責人余翠蓉、宏安堂負責人林岳勲與加利利藝術樂團皆長期從事社區關懷活動,並非偶一為之,加利利藝術樂團服務地區遍及雲林縣大部分地區,所需活動經費係由團員自掏腰包,並未向地方民意代表(包括被上訴人)索取,被上訴人、余翠蓉、林岳勲僅分別提供搬運樂團所需物品、修眉、推拿等免費服務共襄盛舉。被上訴人與宏安堂、正麗百貨行及加利利藝術樂團固曾於111年3月6日、同年8月14日,在斗六市五華村、興貴村舉辦社區關懷活動,或於同年10月29日,在斗六市老人會協辦系爭社區關懷活動,現場並進行團康遊戲及提供到場民眾推拿、修眉等服務或贈送日用品(牙膏、牙刷、香皂、衛生紙、毛巾)等活動,然與其等多年來舉辦之社區關懷活動情況並無差異,亦非於該次選舉前突然為之,且參加活動民眾亦未經篩選限於該次選舉區之有投票權人始可參加,又余翠蓉、林岳勲於活動期間所提供免費修眉、推拿等服務質量,僅係短暫將眉毛雜毛修齊,讓眉型好看,或緩和身體疼(酸)痛處,依現今國民經濟生活水平及一般社會觀念評價,尚不足認具有左右接受服務民眾投票意向之相當對價關係,足使該等民眾動搖或影響其等投票權之行使對象。

三、綜上,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賄選行為之當選無效事由,難認可採,則其訴請被上訴人之該次選舉當選無效,為無理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違誤,爰判決駁回上訴。

肆、本件不得上訴。

伍、本院合議庭組織:審判長法官張季芬、陪席法官洪挺梧、顏淑惠。

  • 發布日期:112-10-11
  • 更新日期:112-10-1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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