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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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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04號被告林阳乙賭博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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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林阳乙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440號判決後,被告就刑及沒收部分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上午9時28分以112年度上易字第204號宣示判決。爰將要旨說明如下::

壹、主文:

    上訴駁回

貳、原審判決情形:

一、犯罪事實摘要:

林阳乙與林炳利(已歿)及綽號「二哥」之人,意圖營利,共同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各自提供資金,自民國109年1月31日起迄同年3月8日止,利用臺南市安南區長和路某鐵皮屋作為賭博場所,並僱用廖宗仁、黃文宏、陳壽興等人進駐賭場工作,由林炳利及林阳乙負責對外招攬不特定之賭客等到場賭博。林阳乙、林炳利、「二哥」等人經營賭場牟利,扣除開銷後以4、4、2方式拆帳,林阳乙因而獲取新台幣(下同)436萬元之不法利益

二、理由摘要:

㈠依據被告及各共犯於原審之自白及卷內其他補強證據,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㈡被告係犯刑法第268條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㈢審酌被告所經營賭博場所之規模,經營時間之長短,營利甚高,被告身為前任議員,為公眾週知之人物,更有號召力吸引民眾賭博,及其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㈣就沒收部分,因本案抽頭金高達10,901,000元,被告、林炳利及「二哥」因此各可獲得436萬元、436萬元及218萬元之抽頭金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有扣案之記帳單、通訊監察譯文可證,堪信屬實。被告雖辯稱:我都沒有拿到錢,還開出7百多萬元的支票給林炳利等語,惟觀諸記帳單及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被告實際上已將抽頭金436萬元用以抵償前所積欠之賭債11,559,500元,始會有「開出7百多萬元支票」之說詞,則上開抵償賭債之利益436萬元,自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本院維持原判決之理由要旨:

一、被告明示就原判決之量刑及沒收部分上訴,因此本件上訴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量刑及沒收部分。

二、本院認原判決就量刑部分,已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之多款量刑事由,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裁量之情事,實無過重之情形;另就沒收部分,認被告分得436萬元之抽頭金及抵償賭債等情,均係依被告之供述及扣案記帳單為證,且該記帳單已詳載被告與林炳利、「二哥」拆帳結算之事。是本件上訴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肆、本件不得上訴。

伍、本院合議庭組織:審判長法官蔡廷宜、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

  • 發布日期:112-10-19
  • 更新日期:112-10-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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