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978號被告陳俊傑家暴殺人案件新聞稿

字型大小:

被告陳俊傑家暴殺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30號判決後,被告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上午9時28分以112年度上訴字第978號宣示判決。爰將要旨說明如下:

壹、本院主文:

    上訴駁回。

貳、原審判決情形:

一、犯罪事實摘要:

陳俊傑與林金燕前為夫妻關係,林金松為林金燕之胞弟,與陳傑俊間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之家庭成員,並因同居於臺南市關廟區關新路住處,二人相處迭有口角糾紛,於民國111年11月12日21時許,因電源總開關問題發生口角爭執及肢體衝突,林金松遂取出武士刀1把作勢攻擊陳俊傑,二人因而發生扭打致武士刀掉落在地,陳俊傑竟基於殺人之犯意,拾起該武士刀朝林金松左上背部刺入體內,自左側第6肋間進入左肋膜腔,並刺入左下肺葉(肺臟穿刺傷深3.5公分),造成林金松左側肋膜腔積血約800毫升而當場死亡。

二、理由摘要:

㈠依據被告之自白及卷內其他補強證據,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㈡被告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㈢審酌刑法第57條所示各項量刑因子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5年。

參、本院維持原判決之理由要旨:

一、原判決認定被告確有殺人犯行,已詳述所憑之積極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被告雖辯稱無殺人之「直接故意」,然而以被告因被害人平日惡整心生怨懟,案發時被害人復以武士刀相逼,被告當時應心懷憤懣而萌生殺人犯意;被害人之致命傷深達左下肺葉,造成大出血;行兇之武士刀刀刃長達30公分,刀刃及刀尖均屬銳利,刀刃部分刺入被害人肺臟,造成穿刺傷深3.5公分,足見被告下手力道之猛;且被告係由後背刺傷被害人,令被害人難以防備抵擋,而胸腔乃人體重要部位,以利刃刺入將傷及要害臟器,足以發生致人死亡之結果,顯見被告有殺害被害人之直接故意,被告辯稱無殺人之直接故意並不可採。

二、本案係林金燕撥打119報案,且被告於前4次警詢時均否認犯行,並不符合自首規定。

三、原審就量刑部分,敘明如何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綜合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而量處有期徒刑15年。經核原判決之採證認事、論斷說明,均無違誤;科刑裁量,亦合法妥適,尚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

四、被告上訴以其並無殺人之直接故意,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復指稱:原審量刑過重等語,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本件得上訴。

伍、本院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蔡廷宜、陪席法官蔡川富、受命法官翁世容。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