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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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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邀請國立政治大學王曉丹教授講授「什麼是性自主權?判決怎麼說故事?一個女性主義法學的觀點」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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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性自主權?判決怎麼說故事?一個女性主義法學的觀點」新聞稿照片1

#Me too運動不僅顯現了一個跨國女性主義的網路社會運動,將之脈絡化於不同文化時,更引起全球各地齊聲的性別意識覺醒與反抗。為探討女性主義法學發展與前進軌跡,本院於113年1月12日邀請國立政治大學王曉丹教授以「什麼是性自主權?判決怎麼說故事?一個女性主義法學的觀點」為題進行專題演講,由黃瑞華院長主持,本院暨轄區地院司法同仁、律師與法律學界計約100人熱烈參與。

   黃院長致詞時表示,妨害性自主案件往往發生在未有第三人在場時刻,如何避免以刻板性別觀點或社會框架造成受害者二次傷害,及如何自客觀證據、行為人與受害者之敘事梳理脈絡,以正確認事用法,乃是審判者最重要的工作之一。王教授是我國專精於法社會學及女性主義法學的權威,期盼藉由王教授的分享,能帶給實務新思維的啟發。

首先,王教授介紹2016年史丹佛大學學生Brock Turner因性侵一名昏迷的女性而僅被定予最低法定刑之案件,該案受害者在媒體強烈陳述當晚的經歷、被侵犯後的遭遇及在法庭上受到的創傷,在社會上引起巨大共鳴,進而檢視在父權體制基礎下,女性經驗如何解構男性視角的既定認知,及弭平法律意識和人民法意識的差距,促成了法律和社會對性侵案件看法的重大轉變。

王教授接續指出妨害性自主的犯罪類型高度仰賴受害者的敘事,而這類案件往往有雙方各說各話的敘事,與其說是對證據的裁定,不如說是對相互競爭的敘事的可信度的法律判斷,所以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讓形式理性(規則、法條、程序)與實質理性(價值、目的、後果)進行深度對話,根據敘事的起點、終點、焦點、邏輯、合理性等,認定事實(例如:受害者意願、行為人是否相信對方同意等),以因應社會價值劇烈變遷及社會不平等的結構。

我國妨害性自主罪在刑法中的構成要件為使用各種「違反其意願」的方式進行性交或猥褻行為,而該要件應為如何之解釋,學說與實務多有爭議;王教授藉由各國刑事司法系統規範之發展歷程,提出批判及反思我國未來應努力的方向: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86號刑事判決:此係酒促小姐不勝酒力,店主將其帶回家之案例,該判決認為受害者遭「強壓」於床上、「強吻」、「強行」脫掉衣褲等,僅係一般性用語(形容詞),與法律規範之「強暴」或「強暴之方法」尚屬有間。王教授認為該判決遠離社會生活事實,僅將受害者視為沒有個人特殊性的抽象之人,未深入論述受害者是否需要該份工作及權勢關係之脈絡。

2003英國法「合理相信」要件(即行為人並未合理相信受害者同意的性侵入):一個信念是否合理,應根據所有情況來確定,包含為確定獲得同意而採取的互動步驟。該要件規定之關鍵目的,乃在於使法官能夠更多地考慮到背景、限制和情境的特殊性。惟「合理相信」究竟是以誰的觀點來認定?男人「合理相信」一般女人都是半推半就就欲迎還拒?顯見任何「同意」均必須置於具體脈絡下,方能作出最適切之判斷。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9、1781、1806號刑事判決:妨害性自主罪章所保護法益為個人性自主決定權,「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即行為人需採取審慎步驟以確認對方是否同意,必須有「同意」相關連結性與合理性。惟真正的同意與單純的屈從之間的分界線難以劃定,院、檢、辯三方必須藉由性別暴力連續體(即雙方互動關係)予以釐清,瞭解受害者故事背後的結構圖像,為其陳述之可信度提供支撐。
2016德國法刪除「無力抵抗」之要件:王教授贊同只要任何「可辨識的意願」不被尊重,縱使未有暴力威脅,或並非在無力自保的狀態,均屬性侵害。性要素連結了外在社會脈絡當中的性道德與內在個人的人格性及自我認同,所以必須進入具體個人屬性的自我決定之實質理性判斷,以平衡被告利益與受害者權益。

綜合討論時,王教授及與會者對於什麼性別權利下的行為是審判該介入的?如何避免因當事人或證人陳述前後略微不一致,即作成全然真實/不真實二分法之認定?性交、猥褻與父權思想之關連性?刑法第221條與第228條如何區辨適用?等均熱烈交換意見;王教授更提及每個案件背後都是複雜生命交織成的網絡,法院判決書是一種敘事,成為一個認知模板,影響了一代人怎麼解讀自己所遭受的傷害,怎麼理解自身的與性有關的經驗,甚至影響了男女如何看待自身的認同,故期許法官能在現有父權故事典籍及其話語框架上,更細緻地進入脈絡,進行借鏡、再加工與創造,以尋求個案正義及妥適回應社會規範變遷的需求。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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