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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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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571號被告陳凱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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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凱凌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74號判決判處罪刑。檢察官、被告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上午9時28分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571號宣示判決。爰將要旨說明如下:

一、原審判決結果:

  ①原審之判決結果,分別如附表之「原審判決結果」欄。

②陳凱凌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沒收併執行之。

二、本院判決結果(總結:附表編號⒉部分調降刑度,編號⒊部分改判無罪,其他均上訴駁回):

  ①檢察官、陳凱凌就各罪之上訴結果,分別如附表之「本院判決結果」欄所示。

  ②陳凱凌上開撤銷部分及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褫奪公權5 年。沒收併執行之。

三、事實摘要、本院撤銷改判或駁回上訴的理由說明:

詳如附表「本院判決結果」欄所示。

四、本案各罪均得上訴。

五、本院合議庭組織:審判長法官蔡廷宜、陪席法官林坤志、受命法官蔡川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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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571號被告陳凱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新聞稿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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