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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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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訴字第1號被告戴宥崴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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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戴宥崴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25日上午宣判,爰將判決要旨說明如下:

壹、本院判決結果(僅罪刑、沒收部分):

  戴宥崴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派遣之人發展組織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即戴宥崴所持有之手機參支)均沒收。

貳、事實概要:

    戴宥崴於96年2月9日入伍,嗣轉服志願役士兵,而自96年3月26日起在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暨飛彈砲兵學校(於102年更名為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教勤營第五連服役任職野戰砲兵,於100年4月20日以上等兵軍階退伍。嗣於110年4月間赴大陸地區珠海市工作,於110年5月間,在廣東省珠海市結識派駐在大陸廣東省中山市之軍方或相關公務機關、組織所派遣而化名為「百威」之人。「百威」得知戴宥崴具有我國志願役士兵退伍之背景,為達收集取得我國軍事機密資料之目的,以給付高額報酬為代價,利誘吸收戴宥崴加入其刺探、收集我國軍事機密資料或其他相關機敏資料之組織而成為「百威」之下線成員,戴宥崴並為「百威」在臺灣多方吸收現役軍人加入;其組織運作方式,係由戴宥崴負責以按件計價給付報酬之利誘方式,在臺灣吸收有意願配合之現役軍人,依「百威」指示,交付持有之軍事機密相關資料,或在其所任職之部隊或單位中執行刺探、收集軍事機密相關資料之任務,於成功後交由戴宥崴將資料轉交「百威」層轉所屬大陸地區之軍方上級人員審核,並依該資料重要性高低核定報酬金額多寡,再經由「百威」交付報酬與戴宥崴轉交提供該資料之下線現役軍人。戴宥崴乃依指示,接續著手吸收現役軍人楊○偉、蔡○豪為其下線成員,但因遭楊○偉、蔡○豪拒絕而未能得逞。

參、認定構成犯罪的理由:

    被告對於上述犯行供承不諱,並有卷內各該證據佐證。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肆、被告之論罪科刑事由:

一、被告所為,係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1款規定而犯同法第7條第4項、第1項前段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派遣之人發展組織未遂罪、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4條第4項、第3項為大陸地區派遣之人收集國家機密未遂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

二、被告所犯上述罪名之行為間,具有局部之同一性,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4項、第1項前段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派遣之人發展組織未遂罪處斷。

三、刑之減輕事由:

  ㈠被告就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4項、第1項之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行,符合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7項前段減刑之要件,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㈡被告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審酌被告自白犯行、刑法第57條所示各項量刑因子及其他一切各情,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

伍、本件得上訴。

陸、本院合議庭組織:審判長法官何秀燕、法官洪榮家、法官鄭彩鳳。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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