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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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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47號被告林志吉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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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林志吉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判決後,檢察官及被告等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29日上午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47號宣示判決。爰將要旨說明如下:

壹、本院判決結果及理由摘要如附件。

貳、本案案情概要:

一、林志吉、李哲文部分:

林志吉與綽號「阿奇」、李哲文等男子共同基於運送第二級毒品進入台灣地區的犯意聯絡,由林志吉於111年4月6日購買福滿平安號遊艇,李哲文於112年4月16日4時50分左右駕駛福滿平安號由台南市安平商港報關出港(林志吉躲藏在船艙內),前往指定的北緯22.00°、東經119.20°海域待命。當天12時左右,走私計畫中的中國鐵殼船出現,福滿平安號上的林志吉與李哲文,便由鐵殼船接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4麻袋(毛重共計278.03公斤、純質淨重共計19萬9465.6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2麻袋(毛重共計746.835公斤、純質淨重共計56萬3188.0公克)之後,啟程返航台灣。而後於當日16時55分許,在高雄西方36.3海浬處(北緯22.32880°、東經119.3686°,尚未進去我國領海內),被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八海巡隊人員攔截後登船執行搜索而當場查獲。

二、莊佳雯部分:

林志吉在海上運輸毒品過程中,因無法以衛星電話連絡上「二鍋頭」等疑似運毒共犯成員(二鍋頭即翁俊傑,甫經原審法院判決無罪),即持衛星電話撥打配偶莊佳雯持用之手機,要求莊佳雯協助聯絡「二鍋頭」翁俊傑(代號800)、朋友李敏郎(代號700)及廖浚丞(代號500)。莊佳雯雖然預見林志吉是為了海上走私而要求她聯絡上述人士,仍因夫妻之情,基於幫助走私管制物品的不確定犯意,先後外出找尋「二鍋頭」,或聯絡廖浚丞找尋李敏郎,均沒有連絡上「二鍋頭」或李敏郎,最後則前往李敏郎住處找到李敏郎,並將林志吉的情況告知李敏郎,李敏郎即拿出林志吉於案發前一個月左右交付給李敏郎的工作機,讓其內的聯絡人「二鍋頭」直接與莊佳雯通話,莊佳雯即於告知林志吉所交代之事後離去。

三、李敏郎部分:

林志吉於出港運毒前的112年3月間,在台南市七股區李敏郎住處,交付1支行動電話給李敏郎(香港門號,內建聯絡人林志吉、「二鍋頭」翁俊傑、「突仔」廖浚丞的聯絡電話),暗示其近期即將出海運毒,並表明「二鍋頭」翁俊傑為幕後老闆,囑咐李敏郎若其出事,請以該行動電話協助聯絡「二鍋頭」或「突仔」,並幫其請律師。李敏郎雖然知道林志吉可能是為了海上運毒而請託,基於雙方過往交情,仍然基於幫助林志吉運毒的不確定犯意,收下前述行動電話允諾之。而後於112年4月16日林志吉走私毒品當日15時36分左右,因福滿平安號即將被海巡人員攔截,林志吉要求莊佳雯尋找李敏郎協助,莊佳雯遂前往李敏郎住處找到李敏郎後,李敏郎便以上述行動電話聯絡「二鍋頭」,交由莊佳雯直接與「二鍋頭」通話。

四、廖浚丞部分:

林志吉為了讓檢警分散注意力,於112年4月16日前某日,要求廖浚丞於112年4月16日駕駛停泊在高雄港、林志吉所購買的金海巡2007號遊艇出海釣魚,以達到聲東擊西的效果,廖浚丞乃基於縱使幫助林志吉遂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犯行,也不違背其本意的不確定故意,於112年4月16日12時29分左右,偕同不知情之友人陳欽江,配合駕駛金海巡2007號遊艇從高雄港出海,並於出海後,配合林志吉而延遲到當天晚上22時30分左右返航高雄港。

參、本件得上訴。

肆、本院合議庭組織:審判長法官蔡廷宜、陪席法官林坤志、受命法官蔡川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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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5-29
  • 更新日期:113-05-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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