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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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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科隆高等法院院長Dr.Bernd Scheiff率團蒞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講授「科隆高等法院程序電子化及簡化刑事沒收程序介紹」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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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隆高等法院程序電子化及簡化刑事沒收程序介紹」新聞稿照片1

為深化臺德司法交流,汲取國外實務經驗,臺灣高等法院委託本院於113年6月7日辦理司法議題交流活動,邀請德國科隆高等法院院長Dr.Bernd Scheiff、官長(管理主任)Gerd Nolden、法官Wolfgang Dötsch、法官兼發言人Dr.Eva Moewes蒞院參訪,並以「科隆高等法院程序電子化及簡化刑事沒收程序介紹」為題進行專題演講,由本院黃瑞華院長主持、憲法法院鍾豪峯法官助理擔任口譯工作,本院法官同仁共襄盛舉。

    黃院長首先代表本院熱烈歡迎院長Dr.Bernd Scheiff一行蒞院演講「科隆高等法院程序電子化及簡化刑事沒收程序介紹」,司法電子化及沒收制度皆為審判實務帶來重大變革,在我國是方興未艾之課題,希望借鏡德國經驗,以檢視我國制度有無校準之必要。

    院長Dr.Bernd Scheiff一開始先介紹德國法院之審判權,依專業化原則區分為普通、行政、財稅、社會、勞動法院,而坐落於北萊茵-威斯伐倫邦的科隆高等法院,為受理民、刑事案件之普通法院,同時亦屬負責辦理司法資訊科技事務及組織事務等重要行政事項之行政機關,組織及維護北萊茵-威斯伐倫邦司法部門全部職位(38,000個)資訊科技相關事項,並研發各個審判權法院所需之軟體。

    至於德國訴訟程序高度電子化之緣由,院長Dr.Bernd Scheiff認為其關鍵在於推動之初即透過立法,規範律師、行政機關等專業聲請者之聲請文件須以電子方式為之,並逐步優化各項架構卷宗及深入卷宗之工具(例如:在同一系統框架多工處理各項事務、呈現不同觀點文件以達卷宗可讀性之最佳化)。目前民事事件已全數引進電子化卷宗,其便利性在COVID-19居家辦公期間展露無遺;刑事案件則因檢察及警察機關之必要參與,礙於程式系統差異及機關間未有共識,尚無法產生全面性的成效。

    另,關於德國「簡化刑事沒收程序」議題,法官Dr.Eva Moewes表示大部分犯罪之目的在取得違法財產利益,故持久之犯罪對抗,法院及檢察官需要有效的刑法財產剝奪制度。106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財產剝奪改革法案」,以擴大沒收犯罪所得為主軸,澈底變革德國犯罪所得沒收法制,並分述其重點及施行成效:

(1)行為參與者經由違法行為或為了違法行為之所得,沒收之,係以可證明之特定犯罪行為為要件;新法犯罪所得之沒收,則是擴張至渠等所支配而未經追訴之「他案」犯罪所得,而該「非基於有罪判決」之沒收制度在實務運作最大困難之處,乃在於法官如何對該無法證明之違法獲取行為,形成有高度可能源自其他犯罪之心證。
(2)為貫徹「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法律思維,被追討不當得利人理應不以正犯或共犯為限。第三人因行為人行為直接享有利益之「代理型」、行為人將其取得之犯罪所得移轉第三人之「挪移型」、行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於死亡後轉為繼承人取得之「繼承型」,均屬第三人沒收之標準案例,俾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恢復財產之合法秩序。
(3)在追徵犯罪所得相應價額時,其犯罪所得數額之估算,應扣除行為參與者或第三人之支出,惟該支出倘係用於實施犯罪或預備犯罪時,除為履行對被害人之債務所為之給付外,其餘皆不得扣除。法官對於犯罪所得範圍及價額、犯罪工具價額之認定,必須依職權調查一切情狀,並於判決中載明估算之基礎,否則將無法通過法律之檢視而遭撤銷。
(4)當未能因犯罪對特定人追訴或判決有罪、犯罪行為追訴時效期滿、訴訟程序因適用裁量規定被終止或諭知免刑時,仍可獨立宣告沒收,益證「沒收犯罪所得」係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並不具有刑罰性質;而「沒收犯罪物/工具」,基於該物必須為正犯或共犯所有或有權支配、與犯罪行為及其非難間應符合比例原則等要件,即可認定此沒收具有刑罰從刑之性質。
(5)在新法案施行近7年間,法院沒收宣告頻仍,判決錯誤率下降,境內更設置相關機關力求有效率地貫徹犯罪所得之沒收,司法實務對此新法變革均給予高度肯定。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院長Dr.Bernd Scheiff一行蒞臺與我國實務工作者進行具有廣度及深度的精彩對話,分享實務上成功運作與困境解決之經驗,期盼藉由本次交流,能為司法注入實踐經驗及國際視野,帶給我國實務界不同層面的省思;此次參訪行程,在與會法官熱烈回應及提問討論中,圓滿落幕。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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