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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9號李全教賄選案新聞稿
本院108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9號被告李全教賄選案,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上午9時30分宣示判決主文,並摘要事實及理由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李全教部分撤銷。
李全教共同預備於直轄市議會議長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及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9月。褫奪公權3年。
事實及理由:
甲、事實:
李全教指使共犯羅進生、卓華民,及李全教指使共犯吳春成,雖有分別對谷暮‧哈就表示「企業家捐獻」、「同額競選」、「選前一半、選後一半」等語,向谷暮‧哈就探詢意願,惟谷暮‧哈就均予拒絕,遂僅止於預備行求。
乙、理由:
羅進生、卓華民及吳春成對谷暮‧哈就所表示之「選前一半、選後一半」等語,僅屬勸誘,尚未形成對價,應評價為行求要約之誘引,行為歷程僅達行求之準備,應論以預備行求賄賂罪
丙、罪名:被告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3項、第1項直轄市議會議長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預備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得上訴。
【合議庭組織:審判長兼受命法官何秀燕、陪席法官洪榮家、曾子珍】
- 發布日期:108-12-31
- 更新日期:108-12-3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