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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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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9號李全教賄選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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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8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9號被告李全教賄選案,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上午9時30分宣示判決主文,並摘要事實及理由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李全教部分撤銷。

李全教共同預備於直轄市議會議長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及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9月。褫奪公權3年。

事實及理由:

甲、事實:

李全教指使共犯羅進生、卓華民,及李全教指使共犯吳春成,雖有分別對谷暮‧哈就表示「企業家捐獻」、「同額競選」、「選前一半、選後一半」等語,向谷暮‧哈就探詢意願,惟谷暮‧哈就均予拒絕,遂僅止於預備行求。

乙、理由:

羅進生、卓華民及吳春成對谷暮‧哈就所表示之「選前一半、選後一半」等語,僅屬勸誘,尚未形成對價,應評價為行求要約之誘引,行為歷程僅達行求之準備,應論以預備行求賄賂罪

丙、罪名:被告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3項、第1項直轄市議會議長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預備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得上訴。

【合議庭組織:審判長兼受命法官何秀燕、陪席法官洪榮家、曾子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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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8-12-31
  • 更新日期:108-12-3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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