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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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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矚上訴字第539號林光宇殺人未遂等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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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8年度矚上訴字第539號被告林光宇殺人未遂等案件,於民國108年3月10日上午9時30分宣示判決主文,並摘要事實及理由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林光宇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理由要旨:

一、被告林光宇趁被害人陳彩鳳在成大醫院開刀房準備執行醫療業務之際而不及防備,持刀刺殺被害人後,仍不顧被害人一再撤退、抵抗及跌坐地面,數次持蝴蝶刀之利器朝被害人胸、腹部等人體重要部位刺殺,在場醫生胡祐寧數度想拉住被告並口頭勸誡,猶未能阻擋被告繼續攻擊被害人。是本案據被告共猛刺被害人重要部位達7刀,胡祐寧以個人身軀護住被害人來阻擋被告,也遭波及等情,均堪認被告主觀上確實有殺害被害人之故意。是本院認為被告有殺人之故意,原審僅認定其成立傷害罪,即有不當,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其殺人未遂罪。

二、至被告主張因被害人有排擠其或有工作上之刁難各節(職場霸凌),經本院調查後,均難認有據,縱認監察院調查報告指責成大醫院未確實通報而有不當情節,亦難認與被害人有關。是被告主觀認定其遭被害人職場霸凌而為本案犯罪動機,尚乏具體實據而難盡信。

三、本院審酌,被告以被害人對其長期職場上霸凌之不公平對待而心生不滿,雖經本院調查屬其個人臆測而查無實據,然其確實因為情緒認知受挫而心存芥蒂,復於案發當日,遭主管羅傳堯當面要求其搬移辦公座位到原本放置儀器之庫房,並詢及是否另外找尋其他工作,暗示其儘速離職。被告因長期誤解不滿,主觀認定調動辦公座位等不公平待遇均係被害人主導,於盛怒下失去理智,而選擇其自認始作俑者之被害人為發洩憤恨對象之犯罪動機,並參酌其他減刑及量刑事由,宣告如主文所示有期徒刑2年10月。

四、本件得上訴。

【合議庭組織:審判長楊清安、陪席法官陳珍如、受命法官王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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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3-10
  • 更新日期:109-03-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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