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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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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重訴字第1505號吳茂騰殺人等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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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上重訴字第1505號吳茂騰殺人等案,於民國109年5月13日上午9時28分宣示判決主文,並摘要事實及理由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原審:殺人罪部分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損壞、遺棄屍體罪部分,處有期徒刑3年6月。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理由:

本件之犯罪事實經過,業據被告坦承在卷。又依被告之供述、犯罪手法及法醫鑑定等事證,足認被告確有殺人之故意。被告辯稱非積極地希望被害人死亡,而僅係消極容認死亡結果之發生,不足採信。

罪名:

一、被告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及刑法第247條第1項侵害屍體罪。

二、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上訴駁回的理由:

本院認原判決依刑法第57條所定之量刑事由,一一盤點,認被告性格偏差,極端自私自利,且行兇手段殘忍,所為犯行對社會治安及家屬造成至為嚴重之傷害。然因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且為警查獲後即已坦認犯行,認被告尚有一絲天良,非無教化之可能,尚無予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等一切情狀,於殺人罪部分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於損壞、遺棄屍體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原判決之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妥適。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及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得上訴】

【合議庭組織:審判長郭玫利、陪席法官蔡廷宜、受命法官曾子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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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5-13
  • 更新日期:109-05-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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