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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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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537號被告鄭再由殺人等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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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537號被告鄭再由殺人等案,本院裁定摘要如下:

一、本案被告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所犯之殺人罪,其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即被告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犯此重罪,伴隨高度逃亡之可能,且其具有明顯之精神症狀,足認其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羈押。

二、另各審級法院於案件繫屬時或其後,對被告是否符合羈押之要件及有無羈押之必要,自應本於職權重新審查判斷,並不受原法院已否羈押、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再執行羈押或繼續羈押之拘束。本件被告雖經原審裁定撤銷羈押並命一定期間具保,但經本院審酌前揭情形,自得對被告裁定羈押,附此敘明。

三、本件得聲明異議。

【裁定法官:值班法官林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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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5-04
  • 更新日期:109-05-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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