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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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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0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96號被告郭玫葶等人傷害致死等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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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0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96號被告郭玫葶等人傷害致死等案件,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上午9時25分視訊宣示判決。茲將主文及事實摘要、理由要旨說明如下:

壹、主文:

原判決關於郭玫葶、呂永華、陳羿捷、黃景祥、莊家維部分均撤銷。

郭玫葶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呂永華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陳羿捷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黃景祥幫助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莊家維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其餘上訴駁回(即原判決關於顏克煜判處有期徒刑拾貳年部分)。

【附錄原判決主文:郭玫葶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顏克煜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呂永華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陳羿捷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黃景祥幫助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莊家維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貳、事實摘要:

一、余昶韋因發現郭玫葶將其交付之車輛轉交顏克煜使用,心生妒意,除要求郭玫葶交還車輛外,並在臉書上公開抨擊郭玫葶、顏克煜,引起郭玫葶、顏克煜不悅,顏某友人少年江○翰亦因不滿余昶韋於網路上發文批評顏克煜,而於網路中發文回擊,雙方因此爆發口角,相約於106年8月19日週六見面輸贏。

二、顏克煜、郭玫葶、江○翰等人乃謀議教訓余昶韋,而與少年黃○翔 、賴○柏、何○忠、関○耀、蕭○昇、岡謹芊、呂永華、陳羿捷、莊家維基於剝奪人行動自由及傷害之犯意聯絡,由郭玫葶於106年8月16日駕車搭載余昶韋刻意行經預先約定之嘉165線公路,讓駕駛車輛停在路旁等候之江○翰一行人所發現,隨即追逐至嘉175線公路附近,而由同夥多人共同持事先預備之鐵棍等物毆打余昶韋手腳、身體等處,並將受傷之余昶韋強押上車,分別載往嘉義縣水上鄉、中埔鄉等多處不同地點,共同接續加以毆打,致余昶韋累積造成大面積體表鈍傷,導致中央血管血液跑到周邊組織,形成低容積性休克而逐漸沉默無反應,江○翰遂以點燃之菸蒂燒燙余昶韋額頭觀察,確認其已傷重命危,顏克煜遂指示江○翰、黃○翔將余昶韋載往醫院後,與郭玫葶搭乘基於幫助犯意之黃景祥駕駛之車輛先行離開,其餘在場之人除江○翰駕車隨同黃○翔所駕駛搭載余昶韋之車輛,一同前往嘉義榮總外,亦分別離開。106年8月17日凌晨0時25分許抵達嘉義榮總附近後,黃○翔將車停放路旁,隨即下車向該醫院停車場管理員示意車內有人受傷,旋搭乘江○翰所駕駛之車輛離開,嗣余昶韋經急救無效,於106年8月17日凌晨1時33分停止急救,醫院並宣告余昶韋到院前死亡而報警處理。

參、理由要旨:

一、本案被告郭玫葶、顏克煜、呂永華、陳羿捷、莊家維、黃景祥所涉部分犯行,均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所犯罪名:

㈠被告郭玫葶、顏克煜、呂永華、陳羿捷、莊家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2 條第1 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同法第277 條第2 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各人所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均從一重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斷。被告郭玫葶、顏克煜、莊家維為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本件犯罪,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

㈡被告黃景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277 條第2 項前段、第302 條第1 項之幫助傷害致人於死罪、幫助剝奪行動自由罪。所為亦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幫助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斷,並按幫助犯規定減輕其刑。

三、撤銷改判部分之理由:

被告郭玫葶、呂永華、陳羿捷、莊家維、黃景祥已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並給付賠償金,故此部分之量刑因素已有變動,乃予改判較輕之刑。本院就此部分之其他量刑審酌事項如原審判決所載。

四、維持原判決部分之理由:

本院審酌被告顏克煜前有傷害之犯罪前科,素行不佳,其不思以和平理性方式化解與被害人余昶韋間之口角糾紛,竟糾眾恃強持械毆打被害人余昶韋以達其私刑動武報復之目的,且手段兇殘、惡性重大,所為非但使被害人余昶韋於驚恐中失去寶貴生命,且否認犯罪,飾詞卸責,復未賠償告訴人損害,以聊慰其喪子之痛,兼衡被告顏克煜居於主謀地位,犯罪情節較其他人為重,乃認原判決就此部分並無違誤,而維持原判決。

肆、本件得上訴。

伍、被告岡謹芊及辯護人表示將得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並給付賠償金,

   請求再開辯論,合議庭乃裁定被告岡謹芊部分再開辯論。

【合議庭組織:審判長陳顯榮、陪席法官黃裕堯、受命法官陳弘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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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12-31
  • 更新日期:109-12-3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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