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537號被告鄭再由殺人等案新聞稿

字型大小:

本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537號被告鄭再由殺人等案件,於民國110年2月24日上午9時25分視訊宣示判決。茲將主文及事實摘要、理由要旨說明如下:

壹、主文:

原判決撤銷。

鄭再由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柒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伍年(沒收略)。

【附錄原判決主文: 鄭再由無罪,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伍年(沒收略)。】

貳、事實摘要:

鄭再由長期罹患思覺失調症,表現出被害妄想、關係妄想及被跟蹤妄想,在無客觀證據之情形下,認定吳金江聘請未曾謀面之廖大金及詹進南,設計整人遊戲要整他,並聯合其女兒謀害他以詐領保險金,乃於民國108年7月3日上午,分別至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等地,或欲揭露此事尋求協助,或將其投保之保險解約,復以現金購得紅柄嫁接刀、水果刀各1支、護肘1副,將紅柄嫁接刀藏於褲子口袋內,將水果刀以護肘綁於腳踝以防身。又其認為當日至安南派出所等地未能得到協助,欲北上找媒體召開記者會,公開整人計畫,讓自己遭吳金江等人陷害詐領保險金一事公諸於眾,復不想自己行蹤為他人發覺,在臺南火車站服務台,以現金購買臺南至新營莒光號全票1張,進站後反向搭乘南下區間車至高雄新左營站,再自高雄新左營站,未持車票搭乘北上152車次自強號列車。於該列車行駛至新營與後壁間,又因未購票,為列車長執行驗票工作時發現,列車長遂依循規定要求鄭再由補票,遭其拒絕,列車長便要求鄭某在嘉義站下車。該列車行駛至嘉義站時,鄭某因受其精神病症影響,妄想列車長非查票,與全車廂乘客都是針對他,要其下車,其害怕下車將遭人謀害,由第3車廂往第4車廂移動、咆哮,罵政治、罵政黨、罵政府、罵股票,認為被人陷害且沒人管,列車長遂請嘉義站行車室通報嘉義鐵路警所派人處理,值班警員接獲通報後,派遣警員李承翰前往處理。鄭再由因上開精神病症處於急性發作狀態,復因見李承翰身穿警察制服,妄想李承翰與吳金江等人同夥,情緒更為激動,於同日20時45分許,李承翰雖以溫和態度勸告鄭某下車一起處理,再以無線電通報,但因鄭再由妄想持續存在,現實感不佳,認其下車將遭吳金江等人謀害以詐得保險金,雖知悉李承翰為執行職務之警員,但認與吳金江等人同夥設計他,其可預見所購買之紅柄嫁接刀為新品,刀刃十分鋒利,若刺向他人之腹部,將有高度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之結果,然因其罹患思覺失調症,過去未規則接受精神科治療、服藥,表現出被害妄想、關係妄想、被跟蹤妄想,且處在急性發作狀態,復因妄想持續存在,現實感不佳,有困難區分現實與妄想並據此行動,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及殺人之間接故意,在嘉義站第2月臺152車次自強號第4車廂內,取出藏放於褲子口袋內之紅柄嫁接刀,朝李承翰左腹部刺擊,造成其左上腹單一穿刺傷,鄭再由即以此強暴方式妨害李承翰執行勤務。李承翰雖負傷,但見鄭某持有刀械,列車上尚有眾多旅客,遂奮力以雙手控制鄭再由,致受有左手腕等多處傷害。李承翰經送醫急救,惟因其左上腹單一穿刺傷刺破下腔靜脈(破口長1.8公分)及右側結腸繫膜而大量出血死亡。

參、理由要旨:

一、本院合議庭依據被告鄭再由之供述、相關證人之證述及卷附法醫研究所解剖暨鑑定報告書等書物證,認定被告鄭再由確有前開殺人等事實。

二、所犯罪名:被告鄭再由所為,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及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並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殺人罪論處。

三、本院合議庭綜合卷內各項證據資料,並參酌榮總嘉義分院、成大醫院之精神鑑定報告、鑑定醫師之證詞,認定被告鄭再由於行為時,其精神狀態雖因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與依其辨識而行為之控制能力均有顯著減低之情形,但並未達完全喪失之程度,僅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非屬同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不罰。

四、本院合議庭以原審就被告鄭再由行為時精神狀態之認定有誤,原審認無辦識違法能力,並據為被告無罪判決,顯有不當,故予撤銷改判。並審酌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依榮總嘉義分院、成大醫院鑑定結果,均認有令被告入相當處所接受監護處分之必要;本院合議庭認被告若未經相當治療,其於出獄後,有極高可能再度失控,對社會治安及民眾之生命、身體、健康安全產生重大危害,確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為預防被告再為類似之犯行,危害社會安全秩序,併予宣告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法定最長之監護期限5年。

肆、本件得上訴。

【合議庭組織:審判長楊清安、陪席法官蕭于哲、受命法官陳珍如】

檔案下載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537號被告鄭再由殺人等案新聞稿odt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537號被告鄭再由殺人等案新聞稿pdf
  • 發布日期:110-02-24
  • 更新日期:110-02-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