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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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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金上字第2號張錫強之開庭通知、陳報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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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111南分院瑞民川108金上2字第0412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張錫強之111年7月6日上午10時1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及上訴人即原告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1日民事陳報狀-訴之聲明五之匯率說明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金上字第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定於111年7月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張錫強應自行到場。
  二、111年7月6日上午10時1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及上訴人即原告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1日民事陳報狀-訴之聲明五之匯率說明狀繕本1件,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粘貼於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蘭鈺婷
 

  • 發布日期:111-05-02
  • 更新日期:111-05-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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