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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03號洪湘詒之開庭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111南分院瑞民豫108上易303字第4451號
主旨:公示送達洪湘詒(即洪松山之承受訴訟人)之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50分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0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定於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
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洪湘詒(即洪松山之承受訴訟人)應自行到場。
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粘貼於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 翁倩玉
- 發布日期:111-05-11
- 更新日期:111-05-1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