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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95、496號林于富之開庭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林于富之111年6月28日下午2時30分
準備程序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95、496號被告林于富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施淑華
- 發布日期:111-05-11
- 更新日期:111-05-1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