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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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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82號楊豐偉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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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楊豐偉之111年8月16日上午9時30分
           審判期日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3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
           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82號被告楊豐偉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
                 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鄭信邦

  • 發布日期:111-05-27
  • 更新日期:111-05-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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