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82號楊豐偉之開庭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楊豐偉之111年8月16日上午9時30分
審判期日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3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
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82號被告楊豐偉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
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鄭信邦
- 發布日期:111-05-27
- 更新日期:111-05-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