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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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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46號蔡申城、蔡秀珠、蔡台豊、蔡秀貞之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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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111南分院瑞民蘇111重上46字第613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4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蔡申城即蔡水湶之繼承

          人、蔡秀珠即蔡水湶之繼承人、蔡台豊即蔡水湶之繼承人、蔡秀貞即蔡水湶之繼承人之

          本院111年6月24日111南分院瑞民蘇111重上46字第6001號函1件,前項文書現由本院

          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盧建元
 

  • 發布日期:111-06-30
  • 更新日期:111-06-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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