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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8號孫岳澤、李欣潔、王木生之裁定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孫岳澤、李欣潔、王木生之裁定正本1件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8號被告孫岳澤、李欣潔、王
木生損害賠償案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
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李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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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8號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1-07-08
- 更新日期:111-07-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