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8號孫岳澤、李欣潔、王木生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孫岳澤、李欣潔、王木生之裁定正本1件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8號被告孫岳澤、李欣潔、王
                 木生損害賠償案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
                 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李淑惠

檔案下載

  • 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8號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1-07-08
  • 更新日期:111-07-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