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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訴字第2號吳青陽之開庭通知、筆錄影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發文字號:111南分院瑞民湘111訴2字第75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青陽之111年9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1年8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
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定於111年9月22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
行言詞辯論,吳青陽應自行到場。
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1年8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各1件,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粘貼於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蘇玟心
- 發布日期:111-08-05
- 更新日期:111-08-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