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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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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訴字第2號吳青陽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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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1年9月2日
發文字號:111南分院瑞民湘111訴2字第8510號
主旨:公示送達吳青陽之111年10月27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定於111年10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

         法庭行言詞辯論,吳青陽應自行到場。

  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粘貼於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蘇玟心
 

  • 發布日期:111-09-03
  • 更新日期:111-09-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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