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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70號宋朝昇、宋朝和、宋朝源、郭宋和碧、詹麗子、今泉淑子、林美瑟、鄭雲年、宋毅夫、宋國雄、廖婉夙、廖乃慧、廖珮華、陳林護鸞、林美月、陳南鳴、宋菊子、宋秋惠、宋鈴惠、宋文惠、陳芬芬之判決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發文字號:111南分院瑞民林111上易170字第858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7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宋朝昇、宋朝和、宋朝
源、郭宋和碧、詹麗子、今泉淑子、林美瑟、鄭雲年、宋毅夫、宋國雄、廖婉夙、廖乃慧、
廖珮華、陳林護鸞、林美月、陳南鳴、宋菊子、宋秋惠、宋鈴惠、宋文惠、陳芬芬之判決正
本1件,前項文書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152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 羅珮寧
- 發布日期:111-09-07
- 更新日期:111-09-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