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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抗字第625號吳宗漢之裁定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抗告人即受刑人吳宗漢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抗字第625號抗告人即受刑人吳宗漢撤銷緩刑
案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
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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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抗625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1-09-08
- 更新日期:111-09-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