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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24號連胤傑之開庭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連胤傑之111年10月19日上午9時40分審判期日
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24號被告連胤傑加重詐欺等案
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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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金上訴1024刑事庭傳票pdf
- 發布日期:111-09-08
- 更新日期:111-09-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