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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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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家上字第40號黃瀗鋒之開庭通知、筆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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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發文字號:111南分院瑞民春111家上40字第8713號
主旨:公示送達黃瀗鋒之111年10月20日上午10時15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1年8月30日

          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家上字第40號離婚等事件定於111年10月2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上訴人黃瀗鋒應自行到場。

  二、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粘貼於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家事法庭
    書 記 官 徐振玉
 

  • 發布日期:111-09-08
  • 更新日期:111-09-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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