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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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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李榮林之開庭通知、書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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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111南分院瑞民川111上更一2字第88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李榮林之111年10月25日下午2時30分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1件及上訴

          人111年2月18日民事準備書㈠狀、111年4月22日民事準備書㈡狀及111年6月22日民事

          準備書㈢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定於111年10月25日下午2時30

         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李榮林應自行到場。

  二、111年10月25日下午2時30分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1件及上訴人111年2月18日民事準備書

         ㈠狀、111年4月22日民事準備書㈡狀及111年6月22日民事準備書㈢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

         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粘貼於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蘭鈺婷
 

  • 發布日期:111-09-13
  • 更新日期:111-09-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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