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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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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金上字第2號張錫強之書狀繕本、書記官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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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111南分院瑞民川108金上2字第990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金上字第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應送達與被上訴人即原審

          被告張錫強之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3日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111年10月3

          日民事上訴理由㈠狀繕本各1件、本院111年10月5日書記官處分書1件,前項文書現由本

          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蘭鈺婷
 

  • 發布日期:111-10-13
  • 更新日期:111-10-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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