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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陳崇鎰之開庭通知2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崇鎰之民國112年1月16日下午2時30分
、民國112年2月20日下午2時30分審判期日傳票各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被告陳崇鎰加重強盜案
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
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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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上更一17pdf
- 發布日期:111-11-03
- 更新日期:111-11-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