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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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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73號劉佳鑫(即劉益良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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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111南分院瑞民豫109上173字第1096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7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視同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劉佳鑫(即劉益良之承受訴訟人)之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1件,前項文書現由本院

          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翁倩玉
 

  • 發布日期:111-11-10
  • 更新日期:111-11-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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