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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26號英得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華龍之判決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第三人即參與人英得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楊華龍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26號被告李江益等銀行法
等案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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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金上重更二26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1-11-16
- 更新日期:111-11-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